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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幾日新聞鬧哄哄的,從不依法執行公務衍生而出廢除死刑,看得眾多人民氣憤不平,絕大多數人民對於死刑的看法既遙遠又陌生,除了本身是被害者,才會對這議題有著極大不滿。

人權的確該被重視,法律的形成是無數時間匯聚而成,每一條立法走來都會遭到無數的反對,廢除死刑基於人權有著存在與否的價值,存不存在還是得由廣大民意而論,而不是個人理念堅持背道行事。在我看來,死刑的存在對於廣大人民還是有著極大的安定性,在生命能否受到完善的保護之前,各種刑罰都是保障人民的靠山,也是阻嚇犯罪的工具。大多數人民善良守法,不罔顧人命,人權的保障也是應當護持於民,但對惡貫滿盈的犯罪者,他們早已棄之人權不顧,自願放棄社會的守法義務,為何施法者還獨獨一意孤行,與廣大人民對峙,堅決保全根本還不知是否已改過向善的犯罪者?

王清峰在位法務部長之職,以不願剝奪人權之藉口,企圖掩蓋自己不願依法的罪名,自身理念依舊只是個人思維,不是由廣大人民投票贊同,更非立法三讀通過,王清峰卻以一手遮天的本事,強壓兩千萬人民不論願意與否,定要貫徹她的理念。台灣法律竟是一人策法,由她說了算,政府官員好大的權力,無視台灣兩千萬人民的反彈,王清峰當真是民國第一奇(奇怪)女子。

行法務部長之職本就是在位該盡的責任,廢除死刑卻還是尚在成擬的階段,兩者根本不該互有牴觸,王清峰既想貫施自己理念,便應當從立法開始著手,而不是仗持自己官威與權力,拖延行使刑罰的時間。王清峰婦人之仁,傷害的是被害家屬的痛心與還未得到公道的死者,他們的苦痛不該是施法者無情揭疤,這致公道何在?

四十四位刑犯因犯下不可饒恕之罪,及保障社會廣大人民的安危,這才受此刑責,據調查所知,其中還有不乏少數刑犯,早是假釋已出又在社會犯下殘害人民安全的罪行,這些刑犯難道當初沒有得到重生之機嗎?但他們假釋之後,又對社會回報了什麼?改過向善該是人民寬恕的接納,但對一犯再犯之人,人民還有多少餘力能夠寬恕,又有多少人民會活在恐懼之下?那些死者淒慘死狀,王清峰又該怎麼說明他們的人權在哪?人命應受到尊重,但值得受到尊重與保障的,是社會上重視他人安危與守法的善良人民才是!

死刑雖只是一個結果,但卻是社會公道能否存在的表現,各種刑法亦然,他們既犯下罪行,裡當接受公平的審判,這才是償罪的基礎。不論他們現今後悔與否,也都抵不過當初受害者悲痛恐懼的陰影,便是他們真心悔改,政府單位也該還於人民一個公道,畢竟死者已往,悔咎也於事無補,若論誰能放這些刑犯一條生路,不是施法者,也不是你我他人,而是這些遭受冤屈的被害者,他們如願給那些刑犯一條改過之路,那麼廢死才能大聲疾呼,而不是透由偽善的政客獨裁在電視上假道學的表現。

王清峰女士激動表示自己不願雙手沾血,但她卻不知自己肩上扛的是七十一條無辜枉死的人命怨氣,以命償命雖是復仇的表現,也不符合尊崇佛家慈悲為懷的宗旨,但現今說的是一個刑判,是匡正社會風氣的法律,而這法律該是人民為守,民意為上,一個施法者不該無視法律的存在,漠視民意論調,個人宗教信仰與法律本不該牴觸,更不應持自身信仰為上,行帶頭違法之實。王清峰以為不簽核法律是慈悲的表現,是尊重生命的道理,實則卻是造就七十一條人命的共犯,死刑雖是殘忍無情,但對這些刑犯而言,未必不是個償罪的機會,有些刑犯早是意欲求死償過,王清峰的獨裁更是阻礙了這些人償清罪孽之路。

邁向國際人權思潮,首要的便是鞏固社會人民的人權,王清峰漠視這些被害者的人權,罔顧人民的安危條件,高談闊論國家應接軌國際脈動,不該任由人權倒退,那社會首要基礎的安全保障又在何處?台灣的法律難道是抄襲國際之法而出?各個國家的法律難道也適用於台灣?日本、美國不行使死刑,就是人權正義的代表,各國都要以此仿效?何者台灣沒有這些國際條約,連刑法也不會判了。

給予改過向善的機會,是指真心悔改且還有機會更生的刑犯,但這裡論及的卻是重大刑案,有完整程序行使上訴機會且三讞定罪的刑犯,正當行使刑責本就是法務部長之職,王清峰卻不執行自己的職責,實在是漠視整個司法程序,將法律踩之腳底。王清峰既然慈悲為懷,不敢執當法律黑臉,那麼早早卸下職務,另派守法正義的施法者,也不違了她的佛法理念。

廢死還有極長的路要走,若是廢死,但有完整的刑罰配套與設備,人民未必不肯接納廢死的程序與意義,但王清峰一意孤行與獨裁,早加深了人民對政府的不滿,更無法咎責人民對保存死刑的執意,如今廣大人民皆與王清峰作反,提出廢死一說成眾矢之的,這又該怪誰?難道兩千萬人民就只你王清峰一人慈悲人道嗎?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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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紫沅 賞玩人生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3) 人氣()